講話大聲就被告《醫療法》?
【職場爭執 ≠ 醫療暴力!講話大聲就被告《醫療法》?律師精準剖析,還當事人清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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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在工作職場上,有沒有遇過因為交班資訊落差、業務溝通不順而跟同事口角爭執的經驗?
但你可能沒想到,如果爭執地點發生在醫院,竟可能被扣上《醫療法》重罪的帽子,甚至面臨刑事追訴!![]()
【案情回顧:護理師職場交班紛爭】本案當事人楊護理師,在醫院急診室因交班流程與同事發生爭執。雙方在護理站理論時,因情緒激動而聲音較大。
沒想到,對方事後竟向警察機關提告,指控楊護理師在急診室咆哮、迫近對方,涉犯《醫療法》第106條第3項(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罪)! 這項罪名可不是開玩笑的,若成立可是要面臨徒刑的刑事責任!當事人焦急萬分地找到【陳昱澤律師】尋求協助。
【陳昱澤律師--辯護關鍵戰術拆解】
面對刑事告訴的壓力,陳律師深入研析案情與現場錄音譯文、監視器畫面,向檢察官提出關鍵的法律防禦主張:
缺乏「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」之非法手段 ![]()
《醫療法》第106條第3項的處罰前提,必須行為人使用了強暴、脅迫或恐嚇等非法方法。陳律師指出,雙方對話內容純屬同事間對交班業務與人際誤會的溝通理論,雖然聲音較大,但絕無對生命、身體或名譽為惡害告知的行為。
爭執當時對方「非處於執行醫療業務中」 ![]()
該罪旨在保護「醫療業務之順暢執行與病人安全」。陳律師精準還原現場事實,證明爭執發生時,對方並未在對患者進行任何醫療或救護處置,根本不符合「妨害醫療業務執行」的法定要件!
【案件結果:彰化地檢署 115年度偵字第14456號 —— 不起訴處分!】
檢察官完整採納陳昱澤律師的辯護意旨,認定本案純屬勞務與同事間之爭執,與《醫療法》構成要件有間,犯罪嫌疑不足,依法給予 不起訴處分!
順利幫當事人洗清冤屈,擺脫刑事訴訟的沉重陰霾,回歸正常的工作與生活 ![]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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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陳律師專業觀點 & 法律小教室】
刑事罪名的成立,講求嚴謹的「法定構成要件」,絕非「先提告先贏」或是「在醫院爭執就一律成立醫療法」。
當遇到刑事告訴或職場糾紛時,切莫慌張妥協,及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,精準分析案情、釐清法律要件,才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最佳途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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